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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国企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5-07-08 09: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审计局 字号:[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的核心要点,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将结合国企审计实践,探讨国企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决策内容脱离实际。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三重一大”制度,但未结合企业主责主业、经济状况制定适合自身的规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决策主体权责边界模糊。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不清晰,各治理主体部分职责相交重叠,同一事项在不同决策会议上重复讨论,决策效率低下。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面。一是公司章程内容不完整,有的企业虽然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但局限于政治、思想和队伍建设,未载明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职权、地位;二是决策程序不规范,存在未落实党组织研究前置程序、未执行末位表态制、先执行后议定等情况。三是未经集体议定,存在部分与企业经营、职工权益等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议定、执行过程中改变决策未重新议定等情况。四是议而不行,有的事项虽然经过集体议定,但再无下文,不了了之;五是未建立监督机制,对擅自改变决策、议而不行等情况未追究责任。

3.“三重一大”资料管理方面。一是记录不完整,存在会议记录内容过于简洁,不能体现意见表决等决策程序或者不编制会议记录只编制概括会议主要内容的会议纪要;二是资料保管不当,存在会议资料缺失等情况。

二、对策建议

1.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厘清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概括就是,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作用,董事会是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决策机构,经理层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执行机构。各治理主体不能缺位、不能越位、不能相互替代。

2.健全制度规范治理主体权责。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建立董事会、经理层权责清单及议事会规则,完善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事项清单,确保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增强责任意识,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内部审计的作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若发现有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梁颖、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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