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实施后国企审计需要关注几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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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司治理架构、董监高责任等方面做出重大调整,更是单设国有公司专章,对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浅析,探讨今后国有企业审计需要关注的几点内容。 一是治理架构方面,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职能,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在对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审计中,对实行单层制治理机构取消监事会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国有企业,要关注是否制定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人数等内容,关注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对保留监事会实行双层治理结构的国有企业,要继续关注监事会是否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责。 二是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对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条规定同样适用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企业;加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管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董事会具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在对国有企业投资情况审计时,对新《公司法》实施前还未实缴出资的公司,需要关注国有企业是否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后续发展方向,采取如补缴出资、减资等具体措施;是否发挥董事职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要求被投资公司对其他未出资股东进行催缴。 三是合规管理方面,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的规定,将企业合规管理法定化。在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审计时,首先要关注国有企业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是否及时重新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是否对内控体系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原有制度,使公司治理由规可依;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党组织具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利,还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在审计过程中还需关注国有企业是否在新法实施后对党组织及董事会议事清单、董事会对经理授权清单及相应的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梁颖 王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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