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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0-09-30 14: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审计局 字号:[ ]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社会救助,全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困有所帮;专项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基本实现需有所应;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基本实现难有所助。但审计也发现,社会救助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整体合力尚未形成。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社会救助工作除民政部门牵头外,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比如,应急局的救灾救助、医保局的医疗救助、总工会的困难职工救助、妇联的妇女儿童救助、卫健委的医疗救助、市残联的残疾康复服务,以及社会力量开展的各类单项救助活动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有限的救助资源难以发挥最大效益,极易造成重复救助、多头救助、过度救助和遗漏救助等问题。

(二)困难群众保障范围仍有局限。现行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门槛”,导致保障范围还不够广。比如,低保政策只考虑收入而不考虑支出,将支出型困难群众排除在外,缩小了救助范围。同时,很多社会救助政策向低保对象“叠加”,忽视困难程度稍轻的低保边缘、低收入等困难群体,形成救助群体间的“断崖效应”。此外,对特殊困难群众缺少集中收治政策,不在集中收治范围内的低保对象中智力重度残疾人、重症精神病患者及特困供养对象中不能自理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日常生活、就医治病仍需依靠家庭成员供养和照料,造成往往因为一个患者而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三)信息资源共享不到位。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区(市)、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致使对困难群众的家庭情况、致贫原因、救助措施等掌握不全面、不及时。同时,信息核对通道尚未完全打通,对居民的商业保险等信息还没有实现数据对接,致使不能精准核对申请对象的股票、保险等财产信息。

(四)基层民政力量比较薄弱。根据低保救助工作程序和要求,只要群众申请低保,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必须多次进村入户。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每个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约为2—3人,且兼顾包村、环保、招商、综治等工作,各类事务性工作应接不暇,造成低保救助工作不精细、不精准。

(五)救助工作手段相对滞后。随着社会救助政策的不断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的专业性日益增强,在工作量越来越大、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传统的政府包办工作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工作要求,亟需拓宽手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入户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日常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缺乏承接政府职能的主体,导致政府想放却无组织承接,亟需完善激励机制,引入或培育评估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类社会组织,承接更多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相关建议

(一)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新时代大救助工作格局。强化各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协同,权衡各类社会救助事项和保障标准,对目标一致、功能相近的社会救助项目进行整合,统筹实施。在政策制定、职能整合、资源统筹等方面给予基层更多自主权,成立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监督管理,将社会救助诚信申报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相关人员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二)进一步提标扩面,兜住民生底线。推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消除城乡困难群体保障差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降低医保救助起付线、适度提高自负医疗费救助比例、减免住院押金费用等,确保困难群众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加强特殊群体保障,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福利院等精神卫生机构作用,逐步对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残疾对象进行集中收治,缓解困难家庭经济和精神压力。

(三)搭建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推进救助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设置政策解读、信息发布、业务办理、情况公示、社会监督等功能,整合共享部门社会救助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办理社会救助业务,实现“一网通办”。升级救助核对平台,加强与公安、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单位的数据对接,打通与银行机构的核查比对信息通道,实现“精准识贫”。

(四)加强基层民政力量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按照规定标准配齐配强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聘用制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同工同酬,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工作量合理制定工作补贴标准,推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五)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培育发展评估类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承接入户核查、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工作,缓解基层民政工作压力,提高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社会救助积分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成立爱心基金会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让更多救助对象感受到社会关爱。(陈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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